
公告日期:2025-10-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34 楼
电话:020-39829000
传真:020-83850222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细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按照监管机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发行人已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8、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局、股东会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