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当由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出示保密保证函,保证函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并承诺不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保密保证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留存档,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2.《保密保证函》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 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附件 2.
保密保证函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文件及我公司使用信息人员情况如下:
收到
文件
姓名 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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