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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6 19:07:34 股吧网页版
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7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和变更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
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
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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