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
法人组织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
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
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
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
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
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
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十三条 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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