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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8:34:43 股吧网页版
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 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
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 公司,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
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 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 账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 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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