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经济秩序,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运行的效益和质量,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益、效率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及成员单位(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成员单位”)。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
开展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
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
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活动时,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201 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
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明确审计流程及规范。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
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等,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等规范。
(十)对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基建工程预决算、土建维修工程预决算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负责对项目投资造价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并对造价咨询报告及内容构成进行审核。
(十二)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其它专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部门的审计权限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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