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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