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版)
(经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置审计室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
作实行集中管理,审计室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并具备十年以上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造价或者管理等工作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委托没有利益冲突,具备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须全力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应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操作规程;
(二)拟订年度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并按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向审委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审计业务;
(六)协调配合审委会选聘、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七)协调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八)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九)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党委、董事会、管理层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调查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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