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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18:22:56 股吧网页版
鑫科材料:鑫科材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一月

(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6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信息披露......7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8
第七章 附 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品种)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第六章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履行定期检查与报告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募集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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