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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5:41:46 股吧网页版
鑫科材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2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4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4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7
第六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8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9
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9
第九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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