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2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3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5
第五章 会议议案的提出和审议......7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10
第七章 会议的信息披露与执行......12
第八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减少董事会成员。减少董事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减少董事人数时,董事会首先应该提请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
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召开公司股东会补选董事。
当董事会全体董事任期届满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董事时,原董事会成员应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产生为止。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但《公司法》第182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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