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资实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或实施信息豁免披露,必须有确实
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展会展览及内部宣传推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提出,相关
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应由总经理决策的重大事项涉及特定信息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交公司证券部据以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涉及特定信息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董事提出要求,由公司证券部据以履行审批、登记程序。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填写附件所列的审批及登记文件及必要的说明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及登记文件包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及《保密确认书》(见附件三)。相关单位、部门及个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证券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前述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判断,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六)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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