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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6 18:05:44 股吧网页版
ST太重:太原重工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7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ST 太重 公告编号:2025-063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太
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
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 53 号。

范卫民,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总经理,住址:山西
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 25 号院 6 楼 27 号。

王创民,男,1962 年 4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万柏林区前进路 6 号院 6 楼 32 号。

张志德,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副董事长,住址:山
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 41 号 3 楼 2 单 2 号。

贺吉,男,1967 年 2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万柏林区玉河街康乐巷 3 号楼 83 号。

李玉敏,男,1958 年 9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 32 号 1 楼 2-2 号。

杜美林,女,1964 年 9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 107 号联 2 号楼 1-1 号。

韩珍堂,男,1965 年 9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 41 号 4 栋 2 单元 12 号。

陶家晋,男,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总经理,住址:山西
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柏杨树北二巷 5 号 1 栋 1 单元 7 号。

卜彦峰,男,1972 年 3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尖草坪区解放北路十里铺东巷 8 号。

郝杰峰,男,1980 年 1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营销总监,住址:山
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二巷熙苑小区 3 号楼 701 号。

段志红,男,1972 年 6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太
原市尖草坪区尖草坪街 5 号南加宇。

杨珊,女,1982 年 8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珠海
市金湾区榕湾路 16 号 2002 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原重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杜美林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太原重工、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贺吉、李玉敏、杜美林、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红、杨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 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 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
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
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多计营业收入 756,668,038.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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