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 2026-01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体产业”)全资子公司中体竞赛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
竞赛”)、中体竞赛全资子公司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体青海”)作为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 1,31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
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本次诉
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
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中体产业下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收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西法院”)(2025)青 0104 民初 38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西宁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文旅”,
曾用名为西宁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中体竞赛、中体青海为共同被告向城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款项 1,310 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 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4年7月,中体竞赛与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城投”)签订《运营管理合同》,约定西宁城投委托中体竞赛运营管理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中体竞赛在青海体育中心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中体竞赛于2014年9月注册成立中体青海负责实际运营。根据《运营管理合同》约定,西宁城投应在运营管理期限内支付运营补贴共计10,500万元。
2017年,西宁城投与西宁文旅签订《移交备忘录》,西宁城投将青海体育中心的资产及经营管理权移交给西宁文旅,西宁城投在《运营管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西宁文旅,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继续按照《运营管理合同》履行运营管理义务。
运营管理期限内,西宁城投、西宁文旅向中体青海支付运营补贴共计8,040万元。中体青海依据《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向体育局申领低收费、免收费补贴共计3,770万元。
(二) 关联案件情况
2021年,中体竞赛、中体青海向城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宁城投、西宁文旅按照《运营管理合同》向中体竞赛、中体青海支付欠付的运营补贴2,46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2年6月,城西法院一审判决西宁文旅应向中体竞赛、中体青海支付尚欠的运营补贴资金2,460万元,并驳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相应利息诉求。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西宁文旅不服城西法院上述一审判决,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青海中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青海中院裁定撤销城西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发回城西法院重审。
2023年9月,城西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判决西宁文旅向中体竞赛、中体青海支付欠付运营补贴资金2,460万元,驳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相应利息诉求。西宁文旅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青海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2月,青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宁文旅不服该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4年7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4年11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青海中院及城西法院有关民事判决,驳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的诉讼请求。
中体竞赛、中体青海已就上述案件向相关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已经予以受理,目前正在审查阶段。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25年1月,西宁文旅以中体竞赛、中体青海为共同被告向城西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款项1,310万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利息4,142,843.84元(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主张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被告合计领取补贴资金11,810万元(包括运营补贴及低免补贴),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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