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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28:27 股吧网页版
ST明诚: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管理体系,强化公司战略执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战略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创新发展部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做好会议组织工作。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战略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战略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建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创新发展部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5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 1 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 1 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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