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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提高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人;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
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日。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豁免会议召开提前 5 日通知的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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