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党
亦恒、曹寅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所有提案的全部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为进一步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充分了解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方便公司股东充
分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11 月 28 日 14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 999 号
公司二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立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8 日。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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