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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和良好
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员,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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