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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20:43 股吧网页版
*ST波导: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本细则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有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等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
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需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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