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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与赞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
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及赞助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
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
(一)对外捐赠: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二)对外赞助: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包括公益性赞助和商业性赞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各自权限内的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分管副总负责对外捐赠和赞助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
(一)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的日常管理;
(二)组织编制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
(三)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的执行、监督;
(四)对外捐赠和赞助资料的归档。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依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的财务处理。
第三章 对外捐赠和赞助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及赞助,
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和赞助意愿,不能将捐赠和赞助财产挪作他用。
第九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
对外捐赠和赞助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和赞助。
第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审议决定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同时必须诚实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
物资)。下列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四)公益性赞助,指具有公益性捐赠的性质,但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赞助支出。
(五)商业性赞助,指公司为扩大影响参加一些宣传单位开展的活动,但仅考虑提高社会声誉,未考虑宣传具体产品及与对方签订具体合同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
企业及事业单位、非营利性机构、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四条 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
赠和赞助。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在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获批后,若需签署协议的,则依照公司相
关规定与对方签署协议。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取得合规票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同一性质、同一
对象的对外捐赠和赞助,年内不重复发生。综合管理部负责了解受捐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分管副总。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完成后,综合管理部及时取得合规票据交财务管理
部,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同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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