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PDF原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
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
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
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
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
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
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拟定年度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任一时点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10%),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任一时点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管理部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具体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远期结售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任一时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额度,若交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务管理部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
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内控管理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部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