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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以公司名
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由董事会委任,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对暂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
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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