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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20:42 股吧网页版
*ST波导: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
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
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
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
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调 查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
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
保人索取。

第三节 审查与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
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
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人可以拒绝为其担保:

(一)不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 70%以上的;

(六)公司对其已担保总额超过其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

(七)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八)企业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九)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濒临破产;

(十)董事会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
对应。

第十八条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九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义务性
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我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作出担保决定前,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
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投票决定是否担保。投票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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