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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控管理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
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内控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控管理部对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内控管理部对公司进行审计检查。
第五条 内控管理部应配置与工作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内控管理部审计人员应
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控管理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法律、经济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其考核和变更须征询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2、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3、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八条 独立性原则:内控管理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职业道德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
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二条 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内控管理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
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三条 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
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
第十四条 内控管理部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
2、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五条 内控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
审计。
第十六条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讨论
决定,委托内控管理部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当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离任、调任及其他需要专项审计的,经公司讨论决定,
委托内控管理部进行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职权
第十八条 内控管理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内审工作计划,向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3、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4、财务收支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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