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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20:42 股吧网页版
*ST波导: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
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
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审计部、财务管理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
直接主管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关联方识别机制,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核查关联方是否发
生变化,并将真实、完整、准确的关联方信息及时传达给财务管理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向公司主动、及时报备关联方信息。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
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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