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及其与公司的参股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参照本制度第三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为关联方承担债务和费用;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二)公正、公平、公允;
(三)依法依规决策;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年。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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