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防范和规避外汇汇率、利率风险,在银行办理的相应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
外汇期权又称货币期权,是一种选择契约,其持有人即期权买方享有在契约届期或之前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而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则有义务在买方要求执行时卖出(或买进)期权买方买进(或卖出)的该种外汇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各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亦需遵守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等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单笔业务不得超过 12 个月的交割期限。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任何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CFO)、首席执行官(CEO)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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