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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51:40 股吧网页版
澄星股份: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58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产”)、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立即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信贷未结清”、“被追偿业务”的错误信息,将其更正为“贷款已结清”的状态;同时判令上述两被告共同赔偿公司利息损失暂计 98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按照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向中信资产清偿完毕公司应当向其清偿的全部债务,但中信资产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错误登记公司征信信息,严重损害了公司的企业信用,增加了公司融资难度,并因此给公司造成利息损失。据此,公司近期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起诉中信资产及其总公司中信金融,江阴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澄星股份

被告一:中信资产

被告二:中信金融

2、诉讼案件事实和诉讼理由

2022 年 3 月 14 日,无锡中院作出(2021)苏 02 破申 1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原告的和解申请。2022 年 4 月 14 日,原告的《和解协议草案》经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2 年 4 月 15 日,无锡中院作出(2022)苏 02 破 2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原告的和解程序。

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向中信资产清偿完毕应当清偿的全部债务,公司对中信资产所负债务已结清。但中信资产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仍将对公司的债权登记为“未结清”,债权被归类为“被追偿业务”。中信资产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错误登记公司征信信息,并因此给公司造成利息损失。

公司以可新增贷款 8 亿元为基数,自中信资产应当恢复公司征信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中信资产实际恢复公司征信之日止,按照留债利率 8%/年与民营上市化工公司的银行平均贷款利率 3.8%/年的差额,即按 4.2%/年,计算利息损失。

中信资产具有明显过错,应当立即更正错误征信信息,恢复公司信用,并赔偿公司损失。中信金融作为中信资产的总公司,未尽监督、督促义务,同样具有过错,中信金融应当对中信资产所负义务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中信资产、中信金融立即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关于公司“信贷未结清”、“被追偿业务”的错误信息,将其更正为“贷款已结清”的状态;同时判令上述两被告共同赔偿公司利息损失暂计 98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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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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