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3
第一节 定期报告......3
第二节 临时报告......5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0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10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13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14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方式...... 15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15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16
第七章 附 则......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南京高科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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