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 号
B 座7 层(210036)
7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
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61
2025年5月30日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克勤律师、张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在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全程参加、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在上述媒体发布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下午14点00分在南京市栖霞区学津路8号高科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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