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电国际)委托,担任华电国际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 80%股权,向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上海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51%股权、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广州大学城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55.0007%股权、华电福新广州能源有限公司 55%股权、华电福新江门能源有限公司 70%股权、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向中国华电集团北京能源有限公司(原名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华电集团北京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北京)购买其持有的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出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5 年 4 月 23日进行了更新。
本所现就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或《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截止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截止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和释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简称和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变化
(一)华电运营名称变更
2024 年 12 月 30 日,华电运营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名称由“中国华电集团发电
运营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华电集团北京能源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13 日,华电北京取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照》,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华电集团北京能源有限公司。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3 月 27日,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5次审议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交易。
2025 年 4 月 23 日,华电国际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24 年报更新)〉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备考审阅报告、审计报告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2)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如有)。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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