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认购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 (+86)(21)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正文 ......4
一、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发行及认购的批准和授权......5
三、本次认购的基本情况......6
四、本次认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7
五、结论意见......8
第二节 签署页 ......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象发行 股股票
本次认购 指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曾用名为上海海兴
发行人/公司/中远海能 指 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对应的曾用简称为“海兴轮船”)、中海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应的曾用简称为“中海发展”)
中远海运集团/间接控股 指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认购对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认
本专项核查意见 指 购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免
于发出要约事宜之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一)》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修订稿)》的统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发行法律意见书 指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
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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