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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8:11:24 股吧网页版
中远海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 (+86)(21)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节 正文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6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10
四、结论意见......11
第二节 签署页 ...... 1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象发行 A股股票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发行人/公司/中远海能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集团/间接控股 指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

《公司章程》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信永中和会计师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股 指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
市和交易、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的普通股

H股 指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的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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