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06 年 5 月 30 日 2006 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首次制定并于
2006 年 12月 28 日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生效实施、2009年 8月19 日 2009
年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 年 12 月 23 日 2013 年第十五次董事会
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 年 10 月 30 日 2019 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4 年 5 月 30 日 2024 年第五次董事会会议第四次修订、2025 年 8 月 15 日 2025
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物色合格的董事人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物色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技能、知识、经验、性别、年龄、文化、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及多样的观点与角度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制度及董事会不时地为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制度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以及每年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
(九)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十)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 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及
(十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
1. 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2. 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3. 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
4. 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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