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首次制定 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次修订 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远
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
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
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达 30%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
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
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
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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