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首次制定 于 2011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次修订 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次修订 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次修订 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次修订 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
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
以及列席股东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
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包括自愿性清盘)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公司控股
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资产处置行为除外);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公司制度文件所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四)、(五)、(六)、(八)、(九)(本规则第五条第二、
六项的对外担保情形)、(十)、(十二)所列事项,或者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三)所列事项按照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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