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04 年 3 月 12 日 2004 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首次制定并于
2004 年 6 月 10 日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生效实施、2005 年 3 月 1 日 2005 年第二
次董事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 年 8 月 19 日 2009 年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第二
次修订、2014 年 4 月 15 日 2014 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 年 3 月
8 日 2016 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第四次修订、2019 年 10 月 30 日 2019 年第十一次
董事会会议第五次修订、2020 年 4 月 24 日 2020 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第六次修
订、2024 年 5 月 30 日 2024 年第五次董事会会议第七次修订、2025 年 8 月 15
日 2025 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第八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职能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三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是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应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本公司管理层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并让审计委员会获取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i)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特别是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ii)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iii)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如有超过一间审计公司参与工作,则应确保彼此的工作相互协调;
(iv)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v)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vi)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非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