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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6:11:46 股吧网页版
浙能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2024年度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独立董事倪晨凯先生、程金华先生和王智化先生,其中倪晨凯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

二、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如下:

1.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审议<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2)《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3)《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会议还听取了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202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2)《关于变更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3.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4.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听取了《2024年度审计项目开展情况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了以下职责: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因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问题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自2024年5月10日起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公司提前终止了与大华事务所的审计服务合同,并于2024年8月启动了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重新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对选聘过程进行了监督。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经过公开竞争性谈判选聘的立信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和内控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良好的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同意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聘任议案。

(2)与外部审计机构的讨论和沟通

我们与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就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召开沟通会,就审计工作中与管理层讨论的重大事项、拟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初审意见等进行了沟通,并督促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继续按照审计计划按期完成各项工作。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就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变更后的衔接工作与大华事务所和立信事务所作了充分的沟通。在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大华事务所和立信事务所讨论审计性质及服务范围,要求两家事务所加强前后任会计师的沟通;与立信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审计计划,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2024年度报告期内,我们与立信事务所就年度审计的总体审计策略包括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人员安排等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控初步审计结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听取了年审注册会计师有关年报审计的情况介绍以及对公司内控管理的提高和完善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3)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立信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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