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根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相关人士。相关人士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本办法。
相关人士亦不得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包括任何已发行之股份、债券、可转换或交换债券以及以本公司股份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等)。
相关人士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
第二条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关人士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相关人士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相关人士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相关人士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或香港证监会报告。本公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证券融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相关人士应及时向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 依法交易
第四条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相关人士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相关人士离职后半年内;
(二)相关人士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除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相关人士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但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相关人士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相关人士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相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或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公告前的限期,以较严者为准;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或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公告前的限期,以较严者为准;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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