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74 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资函字第 338 号文批准,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目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25905205U。
发起人的总股份为 37.5 亿股,各公司发起人名称、持股数量及其所占股份比例如下:
1、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2,011,500,000 股 40.23%
2、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 452,250,000 股 9.04%
3、福建投资开发公司 407,250,000 股 8.15%
4、江苏省投资公司 312,375,000 股 6.25%
5、辽宁能源总公司 226,125,000 股 4.52%
6、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 226,125,000 股 4.52%
7、南通市建设投资公司 67,875,000 股 1.36%
8、汕头市电力开发公司 46,500,000 股 0.93%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INC.
英文缩写:HPI
第四条 公司住所:河北雄安新区启动区华能总部
邮政编码:071000
第五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取代原章程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吸收国内外资金,发展电力事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运用股份制的激励机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广大股东带来稳定的收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电厂;开发、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