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简称
“董事会”)的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华能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内部机构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
会秘书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下设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
工作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各专门委员会
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担任召
集人。
公司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
员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定期
会议包括:董事会年度会议、董事会半年度会议、董事会第一季
度会议和董事会第三季度会议。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
1、董事会年度会议
会议应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或董事会认为适
当的其他时间召开,主要对拟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年度会议召开的时间应保证年度股东会能够在公司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顺利召开。
2、董事会半年度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内或董事会认
为适当的其他时间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
有关事宜。
3、董事会第一季度会议和董事会第三季度会议
会议在每年公历第二、第四季度首月召开,主要审议公司上一季
度的季度报告。
(二)临时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4、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6、总经理提议时;
7、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者借助类似通
讯设备、书面议案会议等。
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电话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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