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
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对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证券融资部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
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
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
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
决定。但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
体。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程序
第一节 提案的提出人
第七条 股东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
第八条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负责
提出议案。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负责提出提案。
第十条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含 10%)
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股东应负责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含 1%)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节 提案的征集与审核
第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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