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华锐风电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华锐风电《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告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5 年 4 月 27 日 15:00
至 2025 年 4 月 29 日 15:00 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 14:00,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 号文化大厦19层1905 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核查,华锐风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14:00 在通知规定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文化大厦 19 层 1905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2.经核查,除现场会议外,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时间自2025年4月27日15:00至2025年4月29日15:00止。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陈雷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锐风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64,069,4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030,600,000】股)。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368,430,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6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832,500,3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9】%。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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