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
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薪酬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
司效益相结合的目标相符;
(四)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长远利益相
结合的目标相符;
(五) 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
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
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标准并组织绩效评价;负责对公司薪酬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
相关董事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董事长除外)只领取非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结合行业薪
酬水平等因素确定,为月度或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 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在公
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核定绩效,于年终
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据当年考核结果
统算兑付;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
入,是对在公司担任实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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