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所述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七条 审计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审计部的工作。审计部专职人员必须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拥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调阅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公司的资金和资产;
(四)参加公司有关会议;
(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有权向总经理提出有关处罚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每年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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