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包括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占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专业人士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
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三) 监督及评估公司审计部工作,审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 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
披露,并发表意见;
(五)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
(六) 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七)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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