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含期权性质的外汇交易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的种类及规模,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须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在批准的年度计划持有外汇余额上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
第九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1、年度计划持有外汇余额上限(折合人民币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2、年度计划持有外汇余额上限(折合人民币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经股东会审批。
上述外汇余额上限(折合人民币金额)以提交审批机构审批时的汇率为准,若相关汇率波动导致公司实际持有的外汇余额(折合人民币金额)与审批机构审批的限额相比,变动幅度超过30%且超过原审批机构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实施部门,经批准交易 额度内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由财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财务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管理和监督外汇交易业务 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十一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具体方案;
2、搜集、提供外汇收支预测相关资料及提出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3、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
(1)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2)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 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3)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 限等内容)。
4、根据批准的交易方案,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开展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
5、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 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6、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 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7、应妥善保管远期外汇交易的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
8、每季度末将外汇交易及损益情况上报总经理;
9、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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