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工作,由董事会或公司任免。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条 内审部人员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主动向内审部负责人请求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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