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
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
策、防范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
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
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由总裁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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