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 号)同意注册,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特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2.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0.37 元,募集资金总额 72,746.74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756.25 万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泰海通作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本次核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7 年 12 月 15 日,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共同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该协议约定各方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做出完全一致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联特科技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联特科技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联特科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联特科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联特科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联特科技发行公司债券;
(7)联特科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8)修改联特科技章程;
(9)联特科技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10)根据联特科技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联特科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11)决定停止经营联特科技现有业务,或对联特科技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2)提交联特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协议有效期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届满之日终止。
2020 年 9 月 14 日,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若各方无法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同意以张健先生的意见为各方形成的最终意见,并按据此形成的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情形。
二、前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前次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到期,经过友好协商,张健、杨
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决定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各方的一致行动
关系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协议到期后终止,并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向公司出具《关
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到期后不再续签,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不涉及协议各方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增减变化。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股东、董事,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股东、董事
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各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其在上市前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三、部分股东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
原协议到期后,张健和杨现文二人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于 2025年 9 月 14 日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各方一致同意就联特科技的相关事项做出完全一致的决策。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持有联特科技股份期间及担任联特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各方对联特科技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或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 决定联特科技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联特科技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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